圖、文/愛范兒
在行業內,蘋果iOS 系統一直都被人視作為是一個「封閉生態系」,比如 iOS 用戶只能也難怪蘋果自己的App Store,也就是App Store 來安裝軟體。正因為有這樣的設定,所以幾年前你經常能聽到一個論調說,App Store 其實是在變相壟斷 iPhone 的軟體市場。
雖然這個話題已經是老生常談了,但近兩年內又被屢次提起,源頭仍舊是 2011 年的一次訴訟案,當時身處芝加哥的 iPhone 用戶 Robert Pepper 希望尋求集體訴訟,以控告蘋果壟斷 iPhone 內 App 的銷售,並強迫開發商僅能通過 App Store 下載軟體,進而導致 App 價格過高的情況。
但蘋果方面則提出了不同的觀點,他們認為原告提出的反壟斷指控並沒有足夠的理由。具體來看,蘋果認為自己和 App Store 僅只是充當了一個平台方的作用,但實際上和消費者產生交易行為的是軟體開發者,所以蘋果不應該承擔這部分責任。
這起案件當時被地方法院以「不具備原告資格」為由退回,但在2017 年年年初,美國上訴法院又推翻了原有的裁定,表示將會繼續審理這起蘋果 App Store 壟斷案件。
事實上,蘋果最初提出的理由,以及地方法院的退回理由,均因為美國反壟斷法中的「伊利諾斯(Illinois Brick)」法案,即「反對間接購買人獲得訴訟資格」。這條法則源於 1977年的Illinois Brick Co. v. Illinois 一案,目的是希望加快壟斷案件的處理效率,但卻無法照顧到消費者的利益。
因為在這條規則下,只有直接購買者(如經銷商)才擁有反壟斷訴訟並要求賠償的原告資格,而間接購買者(多數為消費者)卻不具有資格。
但重新翻案的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卻並不認同這個說法,按照他們在法庭文件上的說法:「蘋果毋庸置疑是壟斷分銷鏈的源頭和既得利益者」。也就是說在這件事上,蘋果無法置身事外。
▲圖片來自:Minyanville
分析 iOS 的生態特性來看,一方面,蘋果根本不允許開發者在 iOS 平台上設立供消費者使用的第三方商店,所以 App Store 平臺本身就具備唯一性,用戶沒辦法從別的管道上安裝軟體(特殊情況除外)。
另一方面,在之前「 蘋果稅 」的文章裡,我們也明確了幾個原則——蘋果不決定 App 的定價,但蘋果已經為 App Store 設定了多個付費價格檔位;而在iPhone上的消費行為,只要調用了 In-app purchase,蘋果就會從中抽成。
這種策略下,蘋果就等同於是一個分銷商,也可以說和消費者產生了直接交易關係,蘋果就不能再受「伊利諾斯」規則保護了。
目前蘋果仍然駁回了這個觀點,它認為自己是在向開發者收取分潤佣金,而定價也是開發者自行設立的,所以消費者仍然是「間接購買人」,依舊不具備起訴蘋果的資格。
本週一,美國最高法院也同意受理蘋果的上訴請求。
▲圖片來自:TechCrunch
由於平台方、開發者和消費者三者關係的存在,也讓本次糾紛變得有些複雜。按照蘋果的說法,他覺得自己扮演的角色更像是一個「房屋中介」,它會向租房人(即開發者)收取佣金,同時也在向租客(即消費者)推薦房源,但不應該涉足到兩者之間的糾紛。
正因為如此,蘋果認為真正應該被用戶訴訟的應該是某一家開發商,而非蘋果和App Store 自身,這也是蘋果目前所強調的核心論點。
可狀告蘋果的消費者則認為,出現分潤佣金,以及價格過高等問題,都是起源於蘋果對 iOS 軟體生態的壟斷。如果蘋果允許第三方市場的存在,其它人能否為開發者們提供比 App Store 佣金更低的平台?是否就能為消費者提供價格更低的服務?
類似的質疑聲也開始在中國地區出現。2017年8月,中國二十多位開發者也曾就這個問題對蘋果 App Store進行過反壟斷舉報,以抗議蘋果不公正地下架自己的軟體,差別對待中國開發者訴求,且 30% 的收入分潤比例也十分不妥。
▲圖片來自:AndroidPIT
換成在 Android 平台,第三方軟體市場不能說很常見,但起碼是允許存在的。當然也有一個特例,那就是在 Google Play 這種統一平台無法進入的中國大陸市場,幾乎每一家國產手機廠商都擁有自己的 App Store,更不要說還有騰訊微信以及小程序這樣的「App 內的 App Store」的存在。(編按:中國的 WeChat 內建有「小程序」功能,可以在 WeChat 裡面跑各式各樣第三開發的小工具,比較熟悉的案例應該是 Workflow 軟體,雖然本身是一個 App,但 App 裡也有各式各樣的腳本可供下載。)
所以,到底是開放生態好,還是封閉生態好,兩者爭論多年,很多人都試圖要定調,但卻根本沒有答案。你可以說,正是憑藉著 Android 的開放性,它才能獲得如今全球超八成的市佔率;但也有人會說,缺乏統一化的管理,也讓 Android 滋生了更多的流氓軟體。
對比來看,雖然 iOS 軟體需要更漫長的審核流程,開發者也要接受三七分潤的規則,但也正因為蘋果對軟硬體平台實行雙重封閉,才最終促成瞭如今App Store 的內容可控,並衍生出諸多盈利模式的可能性。
我們從數據上也能了解到一些情況。根據AppAnnie的統計,在2017年,雖然蘋果App Store僅佔全球下載量的30%,但收入卻是Google Play的兩倍,證明iOS的用戶有著更高的付費率。
而在今年的WWDC 2018 大會上,蘋果CEO 庫克也表示,自App Store 創立以來,蘋果已經向開發者支付了超過1000 億美元的分潤,證明開發者也同樣在這種規則下獲利不少。
回到本次事件上,原告所代表的消費者方如果想要打贏這場官司,仍然要尋找一系列的論據來支持「蘋果App Store 確實構成了壟斷」的理由,萬一他是個iPhone 和Android 的「雙機一族」呢?更重要的是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,因為事件的最終定性不止是影響到蘋果一家公司。
打個比方,如果蘋果贏了,亞馬遜、eBay 等這類靠大型電商平台依舊可以繼續以「收取佣金的中介」身份來擺脫反壟斷的訴訟,消費者往後再通過這個方式狀告大科技公司就更困難了;但如果蘋果輸了,即這種「分銷壟斷」的說法成立,則意味著其它大平台也沒辦法獨善其身。
畢竟,原本只有「間接關係」的消費者,現在和平台方產生了「直接聯繫」,意味著最初的「伊利諾斯」規則可能也會發生顯著的變化。那麼這面佇立在App Store 跟前的高牆,未來還能否繼續保護蘋果或是其它大平台,這也是今後值得討論的問題。